无效,业主可经由街道办事处、住建局物业科、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撤销,也可以起诉侵权予以撤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业主委员会任职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4、品行端正无劣迹;5、热心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