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亲生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消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