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生父母与被人收养后的孩子是什么关系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亲生父母与被收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况;但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
2、根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