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证据:
1.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0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