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一切的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诈骗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进行诈骗,最终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进行处分自己的财产。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诈骗罪可以据以定罪的证据主要有,电话录音转账记录或者聊天记录,如果是证据不足的话,但是有一部分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是被诈骗的,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就可以定诈骗罪,如果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就是说他主要的证据都不足,那就需要先找证据,找到能定罪的证据之后,才能够定诈骗罪。因为现在的法律,需要证据才能定罪量刑,没有证据是不能定罪的。
如果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是检察院只能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如果第3次还是认为证据不足的话,是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所以可以看出,如果说主要证据不足的话,去定罪量刑是不可能的,只有证据充足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3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