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合伙企业的负债权责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的,而在入伙前的情况下,这些债务应由原有合伙人承担。如果变更前的合伙人没有清偿它的债务,这些债务将成为合伙企业的负债。新的入伙人不应该承担这些债务,除非双方之间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这个问题。因此,在签署新入伙协议之前,应该仔细审查协议并弄清楚债务归属的问题。一般来说,在新入伙协议中,出资方应该提供有关前期债务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金额、债权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然后,合伙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这些债务。新的合伙人不应该承担这些债务,但如果他同意为这些债务进行担保或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支持,则他将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转让其合伙权,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合伙企业债权的抵销、质押或者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对于合伙企业过去负有的债务,应当由转让人承担;对于转让前已经让与的分配份额,应当由转让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