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劳动者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故此在起诉的时候需要
2、证明劳动争议存在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从客观上说,以上证据只要具备也可单独成立,但是为了避免“孤证”效力打折扣,建议应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
所谓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通俗地说,即是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证据,譬如说申诉单位扣发工资、拖欠工资、未补偿、未缴纳保险费等等。
仲裁裁决书、起诉书证明劳动争议存在的证据。
3、法律依据:《劳动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