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被认为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双方同意的法律行为。只有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才能建立格式条款;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双方非法串通,共同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格式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制定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