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提供者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这是制定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6、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