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年卡后老板跑路,消费者怎么维权
可以起诉维权。
很明显,会员作为消费者,为了享受某种优惠一次性预付经营者半年、一年或两年的服务费用,然后按照约定进行服务消费,性质上是支付预付款。然而,无论《民法典》还是其他法律,都只有定金的规定,而没有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唯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显然,该条款只是关于经营者在不“跑路”情况下的违约责任规定,不是防范收款后“跑路”、“失联”的。既然缺乏有效防范,就难免使得交付预付款特别是一次性预付大笔、长期服务费的行为充满风险,经营者收款后能否履约而不是“跑路”、坑骗消费者,缺乏基本保证。这显然需要经营者提供相关担保。而且,在消费者已经履行义务、把将来的服务费用提前交付的情况下,经营者为显示诚实、将如约履行义务,也应当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不能光口头上信誓旦旦。当然,至于是直接向消费者担保,还是向相关部门交纳保证金,或者通过第三方建立一个支付平台、预付款存在那里按月打给经营者,以及其他更合适方式,可以具体探讨。
此外,从事物性质上讲,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服务费,是享受其服务的对价,应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经营者提供服务并对服务满意后支付。即使“卖票”、“凭票入场”的话,也只应支付当场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前收取长时段的服务费,缺乏正当性。纵然作为提供优惠的对价,也不是非要一次性预付的。毕竟,优惠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经常光顾、对连续需求其服务达到一定时间或次数者的优惠,应当在满足消费条件下即给予优惠,而不是必须把预付多少费用作为优惠依据,否则就变相成了融资。
无论如何,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付款消费,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应当建立在双方权利义务相平衡基础上,不应让权利义务发生不合理的倾斜,使一方处在另一方控制之下却对对方没有任何控制能力。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合适的担保,消费者就必须在支付手段等自己能加以控制的方面对其拥有制约措施,不能一味按其要求把费用付出后坐以待毙。所以,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必须对预付款支付时间有所限制,应较为稳妥地把预付款支付时间限制在一个月或两个月之内,防止一旦发生经营者“跑路”情形,消费者损失不会太大。甚至鉴于“跑路”没有多少好处反而有被刑事处罚的风险,很可能得不偿失,使得经营者打消收取预付款后“跑路”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