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此次基数调整后,不允许变更、补缴。 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确需补缴的,须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办理。 各缴存单位应将缴存基数核定调整工作告知职工,接受职工监督。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