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率不能超过存单面额的百分之九十。由于存单质押担保的特殊性,贷款机构明确规定,存单质押贷款金额起点为一千人民币,贷款金额原则上以不超过存单面额百分之九十的质押率计算。比如王先生手里有一张一万人民币的贷款存单,可以向银行申请最高质押不超过九千人民币的贷款。当然,如果个人存单是外币,美刀贷款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百分之九十,其他货币的存单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百分之八十五。原则上,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若质押多张个人存单,贷款期限应根据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自动转存的存单根据自动转存期限确定。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不能申请延期。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还款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期限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