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可知,对于装修企业,该法明确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否则不能承接装修工程。
但对于装修个体能否承接装修工程,是否应具备资质条件,该法没有规定。1997年4月15日实施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对此却有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该法第7条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知,装修个体持有上岗证也可以承接装修工程,没有取得上岗证的不能承揽装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