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向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提出提取公积金的申请;
2、单位经办人到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填写;
3、职工携带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到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银行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在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将受理回执以及证明材料原件交给职工;
5、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储蓄卡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形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形式》,加强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形式。
第二条 本形式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形式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结算账户的提取形式。
第四条 本形式所称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可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各类银行卡或存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个人结算账户提取形式,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应预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向所在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见附表1)并经提取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条 已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形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个人结算账户无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再向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时,有关个人结算账户各栏可不填写。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相关事项的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办理,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所以所认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相关情况的认定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