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秩序上,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
(二)在管理方面,应强化金融管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应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力度。
(四)思想素质方面,应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五)抓好金融犯罪的综合防范。
一。金融犯罪有哪些:
分别按照行为方式分、按照侵犯的主客体不同分、按照实施主体的不同分:
①按行为方式分: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
②按侵犯的主客体不同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③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