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评估机构选择时点】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则无论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在之后的补偿程序中选定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3、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4、鉴定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
什么样的评估报告是合法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以上就是对“没有入户评估就下达的评估报告有没有效”问题进行的知识科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时候,评估机构要实地对房屋进行考察,如果没有入户就出具评估报告的,被拆迁人可以不签字。
一、房屋拆迁中,收到评估报告补偿就成定数了吗?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被拆迁人收到评估报告并不是就成定数了,对于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鉴定后依旧对于拆迁补偿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