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 补贴补助。对引进的择业期(毕业3年内,下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年内每月发放3000元生活补贴,500元社保(房租)补贴,工作满五年首次购房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对引进的择业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年内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400元社保(房租)补贴;对引进的择业期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每月发放800生活补贴,自2018年应届毕业生开始发放。2. 随迁配偶。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的随迁配偶需要安置的,由引进单位协助、个人联系等方式进行。原没有工作的,组织、人社和国资部门优先推荐工作。3. 子女入学。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未成年子女入托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同级教育部门优先予以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