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