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有以下特点:
一、债务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券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具有从属性;
二、债务担保是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三、债务担保是以特定财产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四、债务担保一般由当事人设定,其目的是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债务担保方式如下:
1、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
2、抵押、质押,是指合同一方或第三方以其特定财产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方式;
3、定金,是指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货币以保证合同履行的保证方式。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留置,是指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扣留和处置已占有对方财产的保证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