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2、目的不同。行使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减产不当;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