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罚款不是出来后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拘留和罚款是可以并处的两种处罚措施。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从收到处罚决定书当天起15天内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去缴纳罚款,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被处罚人的财物或加处罚款的措施,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