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三)法庭辩论。双方自由辩论,调查相关证据和事实。(四)被告人最后陈述。(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六)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