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平均分配。对于安置房,如果是婚后一方为安置对象的,那么在分割方式上可以采取,由安置对象获得房屋所有权,给另一方现金补偿。如果双方都是被安置的对象的,可以一人一半,房屋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进行变卖后,双方对于现金进行平均分配。整体上应按照一人一半进行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