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中如何应对新证据?

律师回答
摘要:行政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应先认定,再决定是否采用。认定新证据的条件包括: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当事人知道但未能取得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新证据,若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非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若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明显不公,可视为新证据。
行政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应该先进行认定,在看是否可以采用。
一、如何认定二审新证据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二、二审新证据在什么时候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延伸阅读
结语:在行政诉讼二审中,对于新证据的认定应该先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采纳。根据司法实践,新证据通常包括在举证期限内未被当事人知晓的证据、因不了解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以及因客观原因未能在期限内提供的证据等。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时,应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或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如果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明显不公正的裁判,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v(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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