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一、《诉讼费用交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3、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4、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撤回起诉或上诉)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第八十二条:(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2)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2、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