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2020年7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8%)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0.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0.5%,参保人员个人负担0.3%。参加国家公务员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10.8%(2021年6月前基本医疗加大病按10.3%缴纳)。
(二)待遇等待期。单位参保人员在单位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医疗统筹待遇。单位中断缴纳后6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中断期内可享受医保统筹待遇;超过6个月补缴到账的,自单位缴费到账次日起按规定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到账6个月后享受医疗统筹待遇;中断缴纳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中断期内应有的医保待遇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未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实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待遇享受挂钩政策。若参保人员首次出现中断缴费,自中断缴费之日起计算,在本市已连续缴费满60个月且在6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或在本市已连续缴费满120个月且在1年内足额补缴到账的,中断期内应有的医保待遇可享受;其余情况视同为首次参保,自重新缴费到账之日起执行6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个人账户可正常使用。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其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3参保人员在到达退休(职)年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15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4、参加企业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到达退休(职)年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应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企业补充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