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订立后,让与人能否继续使用技术?
在实践中,让与人和受让人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后,让与人就不能再继续使用专利技术:
在双方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后,让与人已经将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了受让人,其权利归受让人所有,未经同意受让人同意,让与人不能再继续使用原专利技术,这与受让人是否付钱没有必然联系。
一般情况下,让与人想要会继续使用原专利技术的,不是在转让合同中有约定,就是与受让人重新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协议,来获得继续使用的权利。
同时,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让与人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效力,且除了转让合同又约定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人承担。
总而言之,让与人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未经受让人同意,是不能再继续使用原专利技术的,否则皆有侵权的法律风险。
当然了,要是受让人没有按时付款,且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付款的,让与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届时就可以继续使用原专利技术了。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是依法授权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专利的所有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专利技术享有的一定专属权利;这种专属权利像专利权一样,可以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就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前,可以通过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为内容,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与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相关的知识、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的是专利使用权,转让后,被许可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
(五)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许可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由被许可人支付约定使用许可费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办法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本条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实现了现有技术的转移、推广和应用,也是当事人进行改良、革新和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基础。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作出创新和改良是常见现象。这种创新和改良推动了科学技术迅速发展。
本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技术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