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提交申请材料并且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只要是经营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就必须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展销: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首先,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