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第一、证明身份,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除了身份证复印件以外,一般还需要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查询已获知其常住人口信息等。
第二、是证明二人婚姻关系的材料,一般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即可。对于丢失结婚证的情形,双方应当到相关的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出具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文件。对于事实婚姻的情形,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据,比如村委的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第三、如果双方有生育子女,或者有合法收养子女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材料,比如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本以及证明存在养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以上主要是离婚诉讼当中关于提交身份材料的一些情况,当然在提交材料的时候,还要就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和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