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船承运人是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以及内陆运输,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但并不经营船舶的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