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是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