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引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有三种: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申请破产可能降低债务人企业的信誉信用,并可带来系列诉讼危机,加剧债务人的外部债务压力,因而实践中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看似不可能。
但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保护,有法可依,并具有可行性。那么,其主动申请破产的动机及目的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有三:
1、“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债务人是由股东投资设立,其设立及存续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股东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及规避经营风险。在债务人资产状况不佳,经营无望,为维护股东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债务人可能选择主动申请破产。
2、在现代企业经营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相当普遍,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更是如此。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论依据代理法理说还是信托委托说,对企业股东会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若违反该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据破产法第125条规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债务人面临破产时,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减轻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可能促使债务人选择主动申请破产。
3、某种程度上,为债务人进行重整或和解、摆脱严重的财务困境提供一种策略性的手段。当债务人陷于财务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直接申请重整或和解,因财务及资产状况是债务人单方提供,缺乏透明度及公正性,主要债权人很难接受。而先行申请破产保护,可以使债权人通过介入,客观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现状,为债权实现提供可选择的预期方案,如重整或和解。
一、哪些主体能够申请企业破产?
债权人、债务人都能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