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补偿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要分两部分考虑:一部分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一部分为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
一、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免征个税
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所以计算离职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时,离职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减除实际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后,除以在企业工作的年数(是长不超过12),作为月份工资,减除个人所得税免征额3500,找到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再乘以工作年数,作为全部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三、举例
某员工从甲公司离职,离职时在甲公司工作48个月,从该公司取得离职补偿金25万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7万元,怎么计算要交的个人所得税?
可免个税的部分为3*7=21万元
按规定要交税的部分为25-21=4万元
平均月工资为4/4=1万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0000-3500=6500,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计算个人所得税为:(6500*20%-555)*4=745*4=2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