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生产、经营纳税人在何时可进行税务变更登记
1、生产、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分为几类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三类。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除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