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请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出报验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受理和审核
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受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审查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码是否与税务登记证件上的一致;符合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外埠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对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埠纳税人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查验
(1)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查验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作登记,同时注明实际报验货物数量。
(2)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异地销售的,应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经过注明地主管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异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营活动结束,经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实际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数量不符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一联交纳税人,一联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