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三、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证明的,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五、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随军家属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