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察委留置不等于判刑,判刑只能是人民法院作出。监察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或者是有其他可能妨碍调查行为的,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_x000D_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_x000D_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_x000D_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_x000D_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_x000D_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_x000D_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_x000D_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