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养老设备用房应由老人们居住用房、共用效力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佐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2、老人们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人们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共用效力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共用小厨房、共用浴室、洗衣房等;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查询室等;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健康室等;行政辅佐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3、甲类养老设备还应设置多功用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思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备宜设置多功用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功用区。
4、老人们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白叟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备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份额不宜大于40%;二级设备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份额不宜大于50%;三级设备能够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人们公寓应配备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日子单元。
5、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目标不得低于床位净面积的规矩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