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灵活就业失业补助金是指当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失业,符合领取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发放的一种生活救助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不受雇于任何单位,以自我能力为基础、自愿自选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在自负盈亏、自负责任的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经营者和网络从业者等人员。灵活就业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如下:1. 年龄: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 缴费时限:近24个月内有至少6个月的连续缴费记录,并且未享受过一次性失业保险金;3. 工作时间: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自最后一次参保之日起,满180天后方可领取;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年但不足2年的,自最后一次参保之日起,满1年即可领取;累计缴费时间超过2年的,自最后一次参保之日起,满2年即可领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