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的原则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可预测收益的减少。双方约定违约金责任条款的,违约方认为违约责任过高的,可以要求适当降低违约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违约金高于守约方损失的30%的,视为过高。因此,判断违约金上限的原则是守约方损失的1、3倍。人民法院要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当事人要求适当降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进行衡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