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对抵押人的处分权作出三项限制:一是有将抵押物转让的情况告知抵押权人的义务;二是有将转让物上存在抵押负担的事实告知受让人的义务;三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但并未确认抵押权的追及力。
一、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关系设定之后,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有关。再者,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他人的情况,以使受让人据此决定自己是否还受让该物。
二、抵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
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
1、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按照一定程序拍卖抵押物,优先赔偿所得价款。拍卖抵押物后收入超过债务金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抵押权人为多数人的,按照抵押权的顺序分配;
2、变卖: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品或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抵押品可以通过买卖方式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出售抵押价格出售,并优先支付收益;
3、折价: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抵押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