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躁狂症可以认定婚姻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有以下病症的人不得登记结婚:
(1)不宜生育的医学性遗传性疾病;
(2)传染性极强的严重疾病。例如,艾滋病、梅毒等;
(3)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不宜结婚的精神疾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