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裁判文书是法院诉讼活动的成果,它能直观地展示法官执法水平、法院公正形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对某基层法院2002年的420份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调查,发现该院裁判文书使用数字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如:年、月、日的表示,有3份文书使用汉字表示;引用法条有202份裁判文书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金钱数量有4份采用汉字表示,其余的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他事物的数量有147份采用汉字表示,其余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等。总之,数字使用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首次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和完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判决;(二)判决主文应当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确结论;(三)判决主文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和机构理解和执行;(四)判决主文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参考该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判决主文的表述应当遵循以下三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