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领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
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备注: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及存档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办理《光荣证》。
请带齐以上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