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条件
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4、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书及证据
申请书写明所涉海事事故的事实陈述、所涉船舶具体信息的事实陈述、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标准及金额的陈述、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及律所公函;代理人是公司员工的,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并由公司盖章。
4、船舶的权属证书、国籍证书、吨位证书等船舶资料。
5、海事事故相关证据材料,例如海事声明、海事事故报告、航海日志等。
6、列明已知利害关系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责任人在起诉前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后立案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责任人在诉讼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相关海事纠纷由不同海事法院受理,责任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依据诉讼管辖协议向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之间未订立诉讼管辖协议的,向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四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对海事请求人就与海事事故相关纠纷向责任人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海事请求人向其他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