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指本医保年度的1月1日零时止年满79周岁(含79岁)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二、80周岁以上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1)取消各分段比例自付;(2)取消医保政策可报销范围内的项目、药品的部分比例自负,但超过限额标准的床位费和内置材料费仍为自负费用;(3)按单病种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减少50%。三、8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各级医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除起付线及全自费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85%;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为80%;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为70%;一类收费标准医院为5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