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是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