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应当通知原告和被告开庭时间。从提起离婚诉讼到离婚判决生效,有三个必要的阶段。
一、起诉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回原告文件和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辩护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被告因非个人意志不能在十五日内答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
三、审判阶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