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房产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
2、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应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等分。
3、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完毕后,一部分房产所有人需要出卖其所有房产的,如果该部分房产作为未分割前共同房产的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那么,另一部分房产所有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