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认定标准: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1、申请。有申请意愿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
2、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以进行收养。在收养制度中,民法典明确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解除收养关系时,确立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则,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对于此种情形,民法典补充了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自身的自主选择权利。此外,民法典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